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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检疫要求

一些国家对我国包装的检疫要求

 

  目前,为了保护本国森林资源不受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侵害,各国均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针对木包装的检疫及检疫处理措施。但是国内企业及代理部门的人员对此并不太清楚。为了使出口货物顺利通关,避免损失,现将一些主要国家对我出境木包装的车员检疫及检疫处理要求介绍如下:


1.木包装的定义 

木包装是指用来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材料、木梭、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等。


2.主要国家的检疫及检疫处理要求

美国 加拿大 美国于1998年10月颁布了一项法规,为防止光肩星天牛的传入,严格规定了由中国输入美国的货物木包装材料的处理要求,并于1998年12月17日正式实施。该法规要求:所有从中国输入美国的木包装材料在出境前,必须经美方认可的热处理、熏蒸或防腐处理;并且,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或熏蒸证书以证明该批木包装材料已经灭害处理;同时,在经过处理的木包装材料上作“中国已处理”的标记。2001年3月18日起,美国动植物检疫不接受环境温度低于5℃以下的熏蒸处理。但美国对于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作上述要求。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政府早在1995年5月1日以前就有下述规定:所有木材和木制品(含经深加工的木制品,如胶合板等)在输入澳国前,均须在出口国进行熏蒸除害处理。因此,中国出口澳国的货物如有木包装,在出境前均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作除害处理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证书。


巴西 1999年11月3日,巴西发布499号令,为防止光肩星天牛等林木害虫的传入,决定自2000年1月3日起,对中、美、日、韩、朝鲜等国货物的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措施,该措施要求:凡来自上述等国带有木包装的货物,须向巴西检疫部门提供由上述国家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证明木包装在货物装船前已进行了热处理、熏蒸处理或其他巴方检疫机构认可的防虫处理。


欧盟 欧盟委员会颁布木包装决议,为防止松材线虫的传入,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来自加、日、美、中等国的针叶树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该措施要求:出口欧盟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包装的,在出口前须进行除害处理,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包装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使用非针叶树木包装的,须确保木包装不带有树皮和没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孔。在此,特别要注明的是欧盟15国包括:法、英、德、荷兰、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卢森堡、葡萄牙、希腊、丹麦、瑞典、爱尔兰、奥地利、芬兰。


新西兰要求类似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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